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章 招聘与应聘第十七条已废止个人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征得单位同意。经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的人才要求离职,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服务不满五年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出资额,每工作一年减少20%的比例向个人收取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