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经审会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核实,并出具工会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工会经审会应当将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应同时报送上级工会经审会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