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工会经审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