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工会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经审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