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