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