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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