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