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加强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对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帮扶干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