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