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