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