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