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公安等部门举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