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学校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