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