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的辞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