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的辞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