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选取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等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