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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