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保持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回答选民提问,接受选民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