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主席团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名代表每年参加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五天。每届任期内参加主席团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不少于五次,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少于五件,参加代表培训不少于两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