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指导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住地区或者单位组建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应当有专门的记载,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