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提出议案、罢免案;
(四)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向代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
(五)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六)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有关事项;
(七)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会议期间应当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