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跨省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州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跨州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派官方兽医全程监督指导本县(市)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