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州、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

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