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拉萨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