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福建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提供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二)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优先提供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

(三)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延长用地使用年限。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