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后可以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的航运业务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权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