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