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直接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