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条有效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