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