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