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有效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职工方可以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