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