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