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掌握的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之前如实提供。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及时提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