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