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双方协商顾问不得互相兼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