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本方人员询问;(三)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