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