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化、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