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