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Article 4Amended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