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迁移本底站的;(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的;(三)其他未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