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迁移本底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的;

(三)其他未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