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底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进入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
(二)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篝火或者火把、采石、挖沙、取土、钻探、垦荒、放牧的;
(三)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爆破、烧荒、烧山、焚烧秸秆的;
(四)擅自涂改、移动、破坏、损毁保护标志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