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