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