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