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